【案情经过】
原告某经营部系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杨X甲。被告管XX曾多次向原告批发冷冻玉米。按惯例,管XX通过电话或微信订购指定品种及数量的货物,原告按要求将货物装载至物流货车,送至管XX位于某市的某仓库及某冷库,管XX收货后结付货款。2018年9月,管XX向原告订购了价值12万余元的冷冻玉米。原告考虑到双方合作时间较长,同意先发货后收款,并按约履行了交付义务。然而,管XX收货后以流动资金困难为由未按约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双方于2018年11月11日进行对账并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协议明确确认管XX尚欠货款12万余元,承诺分三期归还,并约定了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及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管XX仅于同年11月15日支付1.5万元,剩余11万余元货款经多次催要未果。贾波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审查了微信聊天记录、还款协议等关键证据,代理原告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管XX给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且合法有效;第二,被告管XX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以及逾期利息的计算依据是否充分。审理中,因管XX下落不明,某法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管XX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贾波律师在庭审中围绕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进行举证,充分证明了原告已全面履行交货义务及被告违约拖欠货款的事实。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后,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确认被告购买冷冻玉米总货款为12万余元,现被告仅支付1.5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货款1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能及时给付货款,按承诺应自2018年10月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以11万余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某法院判决:被告管X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经营部货款11万余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财产保全费一千余元、公告费三百元,合计四千余元,由被告管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