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某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 年 10 月 23 日
代理哪一方:被告人(境外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
案件详情
被告人主动联系境外诈骗团伙人员,偷渡出境前往缅北XX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先后在不同办公室,分别从事杀猪盘、股票盘诈骗引流工作,后期转岗从事平台后台岗位,负责引导受害人转账、注册虚拟币钱包,并且按照公司全部诈骗业务固定比例参与业绩分红。涉案期间查实两名被害人共计被骗 1335 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跟随团伙人员共同偷越国边境回国,在边境被公安抓获归案。
到案后,被告人父亲代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 33 万元。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仔细研读卷宗,梳理被告人在团伙内部岗位、工作内容、获利模式。被告人主要从事引流、后台客服工作,受团伙上级管理,没有决策权限,属于共同犯罪当中从犯。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属于从犯,岗位工作内容较为机械,在整个犯罪链条当中地位、作用较小;第二,被告人系自动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自首;第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主动代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结合以上情节大幅从轻量刑。
公诉机关最初给出量刑建议较重,经过法庭审理沟通,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建议以诈骗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偷越国(边)境罪九个月,数罪并罚执行十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参与境外电信诈骗,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同时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属于从犯,予以从轻;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但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并非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被告人之前因非法入境被行政拘留的期限依法折抵刑期。
我方诉讼请求
1.认定被告人属于作用较小的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2.认定被告人成立自首;
3.充分考量被告人认罪认罚、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悔罪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量刑。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九千元。对被告人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 33 万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之前行政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依法折抵刑期。
案件总结
这是典型的赴缅北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法定量刑起点高,辩护压力大。接受委托之后,我们完整梳理被告人在境外园区全部工作阶段,区分引流、后台岗位的工作内容,结合多名同案证人证言,论证被告人受团伙管理,仅执行具体工作,没有参与组织策划,属于从犯,该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成为本案重要从轻情节。
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自首认定。被告人虽然在边境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但归案不具备自动投案属性,法院最终认定仅构成坦白,没有认定自首。虽然自首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法庭充分考虑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赃、从犯多重情节,公诉机关也相应调整量刑建议。
办理此类境外电诈案件,电子证据、境外人员言词证据取证难度大,被告人本人供述、同案人员证言是认定地位作用的关键。辩护工作重点,要细致区分被告人在团伙中的层级,区分组织者、管理者和普通执行人员,全力争取从犯认定。同时充分挖掘退赃、认罪认罚等全部酌定从轻情节,最大程度降低量刑。同时,偷越国(边)境行为和诈骗行为属于不同罪名,应当分别评价,同时关注行政拘留、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程序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