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某建设公司(分包方)与某生态公司(总包方)签订《XXX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公司负责某项目的灌注桩施工,合同暂定总价1170万元,综合单价1160元/立方米,约定混凝土充盈系数为1.2。施工结束后,某建设公司主张完成混凝土灌注量1.3万余立方米,要求某生态公司支付工程款100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要求发包方某投资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某生态公司答辩称,某建设公司夸大工程量,实际施工充盈系数高达1.4,超出合同约定1.2的部分不应结算。经多方审核,实际工程量应为7835余立方米,造价908万余元。此外,某生态公司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且某建设公司未提交竣工资料。同时,某生态公司提出反请求,主张某建设公司工期延误23天,要求赔偿违约金53万余元,并索赔桩基偏位费用、水电及临设费等共计112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1. 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包括“背靠背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未提交竣工资料能否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2. 实际工程量及价款如何确定:是以施工记录的实际灌入量1.3万余立方米为准,还是以包含1.2充盈系数的理论灌入量或审计结果为准。
3. 某投资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合法分包关系下,分包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
4. 某生态公司的反请求是否成立: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以及桩基偏位、水电临设费用的证据是否充分。
三、办案经过
孙夕能律师接受某生态公司委托后,制定了“稳固防守、精准反击”的代理策略。
首先,针对工程量争议,孙律师深入剖析合同条款,指出施工记录仅为质量控制数据,并非结算依据。合同明确约定充盈系数为1.2,该约定属于风险分配范围,某建设公司因自身管理或技术原因导致的超灌不应由总包方买单。在庭审中,孙律师敏锐指出对方提交的《桩基工程经济汇总表》存在盖章单位前后矛盾、涉嫌伪造的重大瑕疵,有效动摇了对方证据的证明力。
其次,针对付款条件,孙律师客观分析“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性质,不盲目主张条款绝对有效,而是将抗辩重点转移至某建设公司拒不提交竣工资料的违约行为上。
再次,针对反请求,孙律师全面收集监理日志、偏位记录、工程联系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工期延误系某建设公司原因所致。在仲裁庭多次发函要求双方核算包含1.2系数的灌入量时,某建设公司拒不回复且拒绝申请鉴定。孙律师紧抓其消极应对的程序弱点,向仲裁庭充分阐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案件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作出如下裁决:
1. 关于本诉:仲裁庭认定“背靠背条款”属履行期限不明确,某生态公司不能以此无限期拒付;未交竣工资料亦不能成为拒付主要债务的理由。但关于工程量,仲裁庭采纳了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应以包含1.2充盈系数的灌入量为准。因X建设公司拒不配合核算且拒绝鉴定,导致具体数额无法认定,故驳回某建设公司全部本诉请求。
2. 关于反诉:仲裁庭认定工期延误23天,支持某生态公司主张的工期违约金53万余元;因证据不足,驳回桩基偏位及水电费请求。
3. 关于费用:本诉及反诉仲裁费、保全费主要由某建设公司承担。
五、案件价值
本案妥善处理了建设工程分包中常见的工程量超灌争议与“背靠背”条款效力问题。明确了合同约定的充盈系数属于风险分配范围,施工方不能仅凭过程施工记录突破合同结算依据。同时,展示了在对方消极应对工程量核算时,如何通过举证责任规则使其承担不利后果,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实务参考。
六、适用场景
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业分包合同结算争议、工程量及充盈系数认定、“背靠背”付款条款效力审查、工期延误及质量违约索赔等场景。
七、案件总结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过程资料与最终结算依据的冲突频发。本案启示我们,合同关于风险系数的约定具有约束力,不能随意突破。此外,诉讼或仲裁中的程序性权利至关重要,消极应对核算或鉴定将直接导致败诉风险。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严密的证据链条,成功化解千万级索赔危机并实现反诉获赔,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