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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甘忠良律师代理建工纠纷二审改判,追回 159 万余元工程补偿款,成功追加连带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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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一审关于工程款、责任主体认定判项; 判令转包企业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 1599229.35 元以及相应利息(利息按 LPR 标准计算,设置上限); 认定在《承诺函》盖章的企业构成债务加入,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企业独资股东因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同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详情

宁波甘忠良律师代理建工纠纷二审改判,追回 159 万余元工程补偿款,成功追加连带责任人

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膜结构工程转包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为施工企业,承接案涉膜结构吊顶工程项目,与转包方签署施工合同,采取包工包料模式开展现场施工。项目履行过程中,因款项支付矛盾,我方当事人中途退场,双方就已完成工程量签署《结算确认单》,确认已完工工程总价款。

项目推进期间,案涉另外一家企业在《承诺函》上加盖公章,承诺对案涉工程款进行付款。但后续各义务主体未能按承诺足额支付工程款项,我方当事人多次催要未果,遂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一审诉讼。

一审各方核心诉求

  1. 我方原告诉请:要求转包企业支付剩余工程款项、违约金、实现债权律师费;要求盖章承诺的企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时要求相关股东对各自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被告反诉请求:认为我方施工进度滞后,主张我方承担违约金,赔偿项目罚款损失。

一审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依据结算单据判令转包企业支付部分剩余工程款;但未认定盖章企业构成债务加入,驳回我方要求该企业及对应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同时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对违约金、律师费全部不予支持,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我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甘忠良律师代理二审程序,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对方企业同样不服一审判决,同步提起上诉。

二审主要争议焦点

  1. 已付工程款金额如何认定:被告方主张发票可以作为付款凭证,同时主张总包代发的全部工人工资、代买材料款均应计入已付工程款,我方仅认可部分代付工资,不认可其余抵扣款项。
  2. 合同效力、违约金、损失赔偿问题:案涉工程存在转包,我方当事人不具备对应施工资质,合同效力存疑;合同无效情况下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各方损失应当如何承担。
  3. 《承诺函》盖章企业是否构成债务加入,该企业的独资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夫妻持股的转包企业,股东是否因夫妻共同持股构成实质一人公司、需要承担人格混同连带责任。

甘忠良律师二审中重点围绕《民法典》552 条债务加入要件、工程款抵扣的举证责任、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规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举证倒置规则展开论证,同时提交补充证据,反驳对方提出的已付款项抗辩。

二、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律适用错误,作出终审改判:

  1. 维持一审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的判项;
  2. 撤销一审关于工程款、责任主体认定判项;
  3. 判令转包企业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 XXX.35 元以及相应利息(利息按 LPR 标准计算,设置上限);
  4. 认定在《承诺函》盖章的企业构成债务加入,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企业独资股东因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同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驳回我方其他诉讼请求。

要点:二审认定案涉施工合同因无资质转包属于无效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条款无效,但支持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同时否定夫妻持股企业属于实质一人公司,未支持该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对方主张的代发全部工人工资、代付材料款、发票等同于付款的抗辩,因证据不足全部未被采信。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认定债务加入,二审改判追加连带债务人:一审未支持第三方盖章企业的付款责任,甘忠良律师紧扣《民法典》债务加入的法定构成要件,结合《承诺函》盖章行为与真实意思充分说理,二审采纳代理意见,成功追加企业及独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极大增强执行回款保障。
  2. 把握合同无效建工裁判规则:抓住无资质转包导致合同无效的关键点,不再固守合同违约金,转而主张工程折价补偿及资金占用利息,最大限度挽回客户经济损失。
  3. 有效击破对方工程款抵扣抗辩:针对被告以发票、总包代发工资、代买材料来抵扣工程款的抗辩,从举证责任角度予以驳斥,明确发票不等于付款凭证;对方无法举证部分工资、材料款归属于我方承担,该部分抵扣主张未被法院采信,保住 159 万余元本金权益。
  4. 区分股东连带责任法律边界:厘清一人有限公司与夫妻共同持股公司的法律差异,对不同主体股东举证责任做区分研判,客观评估诉求风险,帮助当事人合理预判案件走向。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 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实际施工人中途退场,签署结算文件后拖欠工程款;
  2. 第三方出具《承诺函》盖章承诺付款,事后对方否认构成债务加入;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工程款,拟追究独资股东连带责任;
  4. 对方凭发票、第三方代发工资、代买材料主张抵扣工程款;
  5. 一审在工程款金额、责任主体认定上结果不利,需要二审上诉改判的建设工程纠纷。

实务服务指引

  1. 第三方企业盖章承担付款义务,书面文件尽量直接写明 “自愿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避免模糊表述产生法律争议。
  2. 开具发票不等于实际收到工程款,收款务必留存银行转账凭证;若对方主张代付工资、代付材料抵扣工程款,需要取得己方书面确认。
  3. 起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同时起诉其独资股东,由股东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4. 因无资质、转包造成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完工且结算完成,依然可以主张折价补偿款以及资金占用利息。
  5. 一审裁判结果不利,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评估二审上诉机会。


  • 2026-04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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