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10月,黄XX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房屋,总价款267万余元。合同约定某公司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交房,逾期180日内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黄XX依约支付全款后,某公司未能如期交房。黄XX遂委托钟贤立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逾期180日内的违约金。某公司辩称,逾期系新冠疫情及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导致,主张免除责任;同时援引合同附件条款,主张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总房款的2%。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新冠疫情及恶劣天气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能否免除或减轻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二是某公司援引的合同附件中限制违约金上限的格式条款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关于不可抗力,疫情防疫措施对施工的影响客观存在,法院酌情认定免责时间为30天;而恶劣天气属正常预见范围,不构成不可抗力。某公司实际逾期391天,黄XX主张按180天计算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关于违约金上限条款,某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黄XX注意减轻其责任,依法认定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向黄XX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万余元。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购房者遭遇开发商逾期交房,且开发商以疫情、极端天气等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或利用格式条款限制违约金赔偿上限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服务指引】
购房者在遭遇逾期交房时,应及时固定开发商未按时交房的证据。针对开发商的不可抗力抗辩,应重点审查其是否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及是否提供有效证明。针对限制违约金的格式条款,购房者可依法主张开发商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请求法院确认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从而突破赔偿上限,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