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甘忠良律师代理家属仲裁,成功确认劳动关系,帮逝者追回 6000 元拖欠工资
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劳动者入职物流企业担任货车司机岗位,企业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在执行送货工作过程中,于车内死亡,经警方调查排除他杀。 劳动者家属作为申请人,委托甘忠良、肖本芹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确认劳动者与物流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 3 月份工资 6000 元。
被申请的物流企业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主张该司机系企业股东个人雇佣,报酬按运输趟次结算,不受公司制度管理,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因此无需承担工资支付义务。
代理律师提交微信转账记录、与公司调度人员聊天记录等证据,转账备注信息关联该物流企业,聊天记录可以体现企业对司机存在工作调度安排,以此证明双方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认可证据形式真实性,但坚持属于股东个人雇佣,不属于公司用工。双方调解未果,仲裁委开庭审理本案。
二、案件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参照确认劳动关系相关司法规定,作出仲裁裁决:
- 确认劳动者与该物流企业在指定时间段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裁决物流企业向劳动者家属支付拖欠工资 6000 元,裁决生效三日内履行完毕;
- 双方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裁决生效;义务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要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结合转账备注、工作调度聊天记录,能够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股东与企业存在身份混同,股东安排工作、发放报酬行为可被认定属于公司用工行为。
三、律师价值
- 证据构建,成功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在没有劳动合同的不利条件下,甘忠良律师收集整理转账凭证、调度聊天记录,抓住股东和企业人格关联要点,说服仲裁委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为家属后续维权打下关键基础。
- 击破 “个人雇佣” 抗辩:企业试图将用工行为推给股东个人,以此规避用人单位责任。律师结合股东身份、转账备注带有企业名称、企业实际调度管理司机等事实,反驳个人雇佣的观点,仲裁委采纳代理意见。
- 帮助家属追回拖欠劳动报酬 6000 元:在确认劳动关系基础上,仲裁委支持拖欠工资诉求,为家属争取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
- 家属特别授权代理,完成特殊主体仲裁维权:劳动者已经死亡,律师代理其近亲属,理顺主体资格,完整推进整套仲裁程序,解决家属不懂法律流程的困境。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 劳动者入职后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发生伤亡事故,需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 企业主张是股东 / 老板个人雇佣,拒绝承认单位用工,规避用工责任;
- 货车司机、物流运输从业者,按趟结算工资,发生纠纷单位否认劳动关系;
- 劳动者死亡后,家属需要代为主张工资、确认劳动关系,进行劳动仲裁;
-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协商无果,需要走劳动仲裁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