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甘忠良律师代理十级伤残交通事故案件成功维权,获赔 19 万余元!
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害方骑行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方无事故责任。 事故造成受害方骨盆、髋臼、骶骨等多处骨折,住院治疗 24 天,后续持续门诊治疗。经司法鉴定,受害人构成十级伤残,同时评定伤后误工期 135 日,护理期、营养期各 60 日。受害人事前和家人共同经营个体棋牌室。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以及 200 万限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
受害方委托甘忠良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鉴定费,各项损失合计223539.67 元,并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对护理费、误工费计算标准提出异议,同时抗辩非医保用药应当不予理赔。法院结合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票据、营业执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核定受害人全部合理损失合计 192794.67 元。
二、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保险公司向受害方赔付 190194.67 元;
- 肇事侵权人承担保险不予理赔的鉴定费 2600 元;
- 驳回受害方其余诉讼请求;
- 全部款项需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 案件受理费 4652 元,减半收取 2326 元,由受害方负担 248 元,肇事方负担 25 元,保险公司负担 2053 元。
-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可以提起上诉;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要点: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非医保用药拒赔的抗辩;针对个体经营、无固定工资流水的受害人,结合实际经营情况酌情支持误工费;伤残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由肇事方个人承担。
三、律师价值
- 完整主张十级伤残全部法定赔偿项目:甘忠良律师整理交通事故全套证据,围绕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提出完整诉讼请求,起诉主张 22 万余元损失,法院最终核定总损失近 19.3 万元。
- 突破保险公司抗辩,保住非医保医疗费:针对保险公司非医保用药拒赔的常见抗辩,组织证据进行反驳,法院没有支持保险公司该项意见,受害人医疗费得到完整保护。
- 为个体经营者争取误工费:受害人没有固定工资流水,依靠个体经营获取收入,律师提交经营相关证照佐证就业事实,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定支持误工费,弥补受害人因伤停业的收入损失。
- 程序上争取有利安排:诉讼中明确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优先赔付,最大化交强险赔付额度;同时推动大部分案件诉讼费由保险公司、肇事方承担,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 发生交通事故,受害方构成伤残,需要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 受害人从事个体经营,缺少工资银行流水,保险公司拒赔或压低误工费;
- 保险公司以非医保为由拒绝赔付部分医疗费;
- 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各方互相推诿;
- 交通事故协商赔偿谈不拢,需要起诉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