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原告A1、A2合伙承包了由被告某公司转包的某建设公司发包的标准化厂房二期工程。施工期间,遭遇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原告垫付大量资金,克服巨大困难于2021年12月完工,工程于2022年X月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工程结算总价款为8162万余元;后经另案诉讼,法院判决建设单位支付材料调差款656万余元等,合计工程款本金8819万余元。建设单位已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8827万余元。某公司在扣除代付材料款、劳务费、税费等费用后,尚有剩余工程款未予支付。原告多次要求支付,某公司仅同意退还200万元。因协商无果,A1、A2委托孙夕能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97万余元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 管理费的计取标准及基数。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实为违法转包,合同无效,管理费最多只能按审计金额8162万余元的5%计取,且材料调差部分不应计取管理费。被告某公司则主张,应按发包方付款金额8827万余元的9%计算,且已实际收取管理费794万余元,调差款亦应计取。
2. 借款利息是否应从工程款中扣除。被告主张原告在施工期间向其借款周转,产生利息50万余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原告则认为借款仅有A1一人签字,无法认定双方借款合意,款项性质实为管理费或代付款,且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予以扣除。
三、办案经过
孙夕能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了一系列专业、细致的代理工作:
首先,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孙律师指出,某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双方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自始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可参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进行折价补偿。
其次,针对管理费争议制定诉讼策略。孙律师深入剖析管理费的法律性质,指出合同无效后,关于管理费的约定亦无效。某公司虽进行了部分管理,但9%的比例明显过高,且未充分举证其实际管理成本。同时,材料调差款系因市场风险产生的补偿,不应作为计取管理费的基数。
再次,妥善处理借款利息争议。孙律师仔细审查了借款单据、收据及承诺书,确认A1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就工程款项往来进行处理并约定了月利率1%的利息,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后,组织详尽的财务对账。面对涉案金额巨大、账目繁杂的情况,孙律师在法院组织下,与对方逐项核实发包方应付款、实付款、保证金、垫付款、代付人工材料费、各项税费及水电费等,确保每一笔账目清晰准确,为法院最终核算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违法转包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应折价补偿。关于管理费,调差款属于工程总造价组成部分,应计取管理费;但约定的9%过高,为平衡双方利益,调整为5%(含特别约定的财税服务费1.73%),认定管理费金额为593万余元。关于借款利息,约定有效,予以扣除50万余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1、A2工程款361万余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万余元,由原告负担2万余元,被告负担3万余元。
五、案件价值
本案为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提供了典型参考。明确了在合同无效情形下,管理费的调整规则及材料调差款是否计取管理费的裁判标准。同时,厘清了实际施工人与转包方之间借款利息的扣除规则,有效平衡了双方利益,切实保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对类案具有较高的指导价值。
六、适用场景
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因违法转包、挂靠等导致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纠纷。特别是涉及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引发的调差款争议、转包方收取高额管理费争议,以及双方存在资金拆借、垫资等复杂财务往来的案件。
七、案件总结
本案案情复杂,涉及巨额工程款及繁杂的财务账目。孙夕能律师通过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将无效合同的折价补偿原则贯穿始终。在庭审中,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和细致的对账工作,成功说服法院调整管理费比例,并合理界定调差款的性质。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也展现了律师在复杂建设工程纠纷中的专业素养与实务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