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朱XX与被告李X乙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24年7月19日在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25年1月11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订婚及结婚过程中,朱XX向李X乙支付了彩礼、三金、见面礼及看房礼金等费用。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感情日渐淡薄。2025年2月11日,双方共同前往某省某市打工,李X乙于2025年4月初回家后便独自找工作,与朱XX开始分居。朱XX曾多次尝试沟通均无功而返。同年9月初,双方虽再次共同前往某市工作,但感情并未改善,李X乙于9月底再次返回家乡,双方持续分居。朱XX曾于2025年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返还彩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改善。故朱XX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要求李X乙返还彩礼6万元、三金折价款2.9万元、见面礼及看房礼金3万元,合计11.9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二是李X乙应当返还彩礼及相关礼金的具体金额与履行方式。朱XX主张,双方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且在前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依然分居,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要求离婚并全额返还婚前给付的11.9万元财物。李X乙对离婚及返还部分彩礼、三金折价表示同意,但认为朱XX主张的金额过高,需结合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生育子女以及当地风俗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返还比例。同时,考虑到李X乙的实际经济状况与履行能力,双方需就返还金额及分期支付方案进行协商,以期实质性化解矛盾。
【裁判结果】
经某县人民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朱XX提出离婚,李X乙同意离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李X乙分三期返还朱XX各项彩礼费用共计7万元,具体支付节点为:于2026年8月11日支付2万元(该期款项已履行完毕),于2026年8月31日前支付2万元,于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3万元;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已减半收取),由朱XX负担。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