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2月3日,汪XX组织李XX、张XX、付XX、何XX、刘XX、李XX、胡XX及死者李XX等人在某饭店聚餐,席间汪XX自带白酒,多人参与饮酒。饭后,何XX将醉酒的李XX与李XX送回某招待所休息。次日中午,李XX发现李XX无生命体征,拨打急救电话后经医护人员确认李XX已死亡。某公安局出具证明认定李XX系非正常死亡。事后,汪XX、李XX及其他同饮者共计垫付3万余元用于处理丧葬事宜。因后续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XX的妻子王XX、母亲李XX及三名子女李XX、李XX、李XX作为原告,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八被告共同支付丧葬费5.4万余元、死亡赔偿金93.6万余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对死者李XX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责任应如何划分。原告方主张,八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及饭局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照顾及救助义务,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汪XX辩称,其作为组织者已明确提醒适量饮酒,饭后亦安排专人将死者送回住处,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事后给付的1万元系人道主义补偿。被告李XX辩称,其发现死者异常后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已尽到同饮者及同住者的义务。其余被告则辩称,部分人未饮酒,部分人中途离场,且未实施劝酒行为,对死者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死者李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应自担主要责任。汪XX作为饭局组织者且未饮酒,更应注意同饮者状况并妥善安置,依法确定其承担10.1万余元赔偿责任;李XX作为同饮者及同住者,负有更多看护照顾义务,承担4.3万余元赔偿责任;张XX、付XX、刘XX、胡XX作为同饮者,各承担2.1万余元赔偿责任;何XX、李XX未饮酒且参与护送,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合理损失合计144.4万余元。扣除已垫付部分,法院最终判决:汪XX赔偿9.1万余元,李XX赔偿3.3万余元,张XX、付XX、刘XX、胡XX各赔偿1.9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