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左X与被告任X于2020年11月2日登记结婚,2023年5月24日生育一子任X甲。婚后因任X出现出轨行为,双方因琐事争吵不断,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2026年7月6日,左X向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左X委托陕西XX王某、刘X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任X甲由任X抚养,左X每月探望四次并每月给付抚养费一千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存款18万余元、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及购置的车辆。左X主张任X婚内出轨,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婚姻关系的解除,即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二是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子任X甲年仅三岁,需确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以及另一方的探望权行使方式和抚养费承担问题;三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涉及分别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两处异地房产、两辆车辆及房屋贷款债务的分配与承担问题。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判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协议内容如下:一、左X与任X离婚;二、婚生子任X甲随任X共同生活,任X自愿放弃要求左X给付孩子抚养费,左X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登记在左X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广场某幢某室房产、登记在任X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公馆某幢某室房产及某品牌轿车归任X所有,上述两处房屋所欠贷款自2026年8月1日起由任X负责偿还;登记在左X名下的某品牌轿车归左X所有;四、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形成的债务由任X负责清偿。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左X负担。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