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杨XX于2016年2月入职第一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在多个公路项目工作,岗位从核算员晋升至工区主任。此后,某建设公司为规避法定责任,安排杨XX先后与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等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合同,但杨XX始终在某建设公司项目工作,接受其全面管理。2026年3月,某建设公司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杨XX遂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建设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2万元、加班费41万余元、拖欠工资2.2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7万元及差旅费六千余元,要求其他三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马艳律师作为杨XX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杨XX与第一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 某建设公司代发工资及日常管理行为是否足以认定劳动关系;3. 频繁更换劳务派遣主体的“换壳”操作是否导致派遣合同无效,各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4. 加班费、未休年休假等诉求的证据是否充分。庭审中,双方围绕银行流水摘要、微信工作群记录、空白材料签字及解除协议代签授权等核心证据进行了激烈质证。
【裁判结果】
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各方签订的劳务合作及派遣协议,杨XX在不同期间分别与案外人、第三被申请人某国际公司、第四被申请人某建筑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第一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仅系接受委托代发工资或作为用工单位,并非用人单位。杨XX主张与某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关于加班费等,因考勤表等证据未加盖公章,真实性不足以认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系杨XX个人原因主动提出或授权他人代签解除协议,不符合支付赔偿金的条件。最终,仲裁委裁决驳回杨XX的全部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