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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艳律师代理杨XX确认劳动关系及赔偿金仲裁案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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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与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用人单位复杂的“换壳”劳务派遣规避手段,马律师精准锁定“混同用工”的核心违法点,通过梳理长达十年的银行流水、微信工作记录及项目文件,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力求证明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尽管本案因部分关键证据的证明力瑕疵及用人单位严密的合同隔离设计而未能胜诉,但马律师在庭审中针对“代发工资”与“事实管理”的法理辩论,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后续可能的诉讼程序奠定了坚实的策略基础。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申请人杨XX于2016年2月入职第一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在多个公路项目工作,岗位从核算员晋升至工区主任。此后,某建设公司为规避法定责任,安排杨XX先后与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等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合同,但杨XX始终在某建设公司项目工作,接受其全面管理。2026年3月,某建设公司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杨XX遂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建设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2万元、加班费41万余元、拖欠工资2.2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7万元及差旅费六千余元,要求其他三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马艳律师作为杨XX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杨XX与第一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 某建设公司代发工资及日常管理行为是否足以认定劳动关系;3. 频繁更换劳务派遣主体的“换壳”操作是否导致派遣合同无效,各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4. 加班费、未休年休假等诉求的证据是否充分。庭审中,双方围绕银行流水摘要、微信工作群记录、空白材料签字及解除协议代签授权等核心证据进行了激烈质证。

 

【裁判结果】

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各方签订的劳务合作及派遣协议,杨XX在不同期间分别与案外人、第三被申请人某国际公司、第四被申请人某建筑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第一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仅系接受委托代发工资或作为用工单位,并非用人单位。杨XX主张与某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关于加班费等,因考勤表等证据未加盖公章,真实性不足以认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系杨XX个人原因主动提出或授权他人代签解除协议,不符合支付赔偿金的条件。最终,仲裁委裁决驳回杨XX的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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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艳,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前在房地产开发单位工作,有丰富的建设工程和劳动纠纷的实践经验,并取得建造师、人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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