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周某乙与刘XX等人存在多笔资金往来。周某乙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刘XX偿还借款本金160万余元及贷款利息损失14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同时要求华XX、郁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判决刘XX偿还借款本金160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郁XX对其中40万余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对華某丙的诉求及其他请求。刘XX不服,认为一审将合作经营资金投入错误认定为民间借贷,部分借款未实际交付,套取贷款转贷合同无效不应返还本金,且部分债务超过诉讼时效,遂提起上诉。马艳律师作为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程序。
【争议焦点】
1. 案涉多笔资金往来系民间借贷还是合作投资款,一审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正确;2. 一审对各笔借款本金事实认定是否准确、举证责任分配是否适当;3. 周某乙套取保单质押贷款出借的35万余元借款合同无效后,一审判令返还本金是否正确;4. 周某乙主张的债权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5. 原审被告华XX、郁XX的连带清偿责任认定是否妥当。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X出具的借条及双方结算行为足以证实借贷合意,其主张合作投资证据不足;一审对各笔本金认定证据充分,举证责任分配符合规则;套取贷款转贷合同无效,但取得财产一方应予返还,一审驳回利息诉求并判令返还本金合法有据;多次结算及持续催款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且效力及于连带债务人郁XX;华XX的共同还款责任因旧借条作废被免除,郁XX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万余元由刘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