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3月,李X入职某中心电影部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26年6月5日,李X离开某中心,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产生争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X委托马艳律师等人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李X的仲裁请求包括:要求某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万余元;支付2026年6月拖欠工资一千余元;支付2026年3月14日至2026年6月10日期间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九千余元;支付2022年3月至2026年6月10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8万余元。仲裁委经审查予以立案,并在庭前与双方进行沟通,初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随后开庭调解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劳动关系的解除性质及各项法定待遇的核算上。其一,某中心单方解除与李X的劳动关系是否具备合法事由,是否构成违法解除,进而需支付赔偿金;其二,某中心是否足额、及时支付了李X2026年6月的劳动报酬;其三,李X的工作年限及岗位性质是否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某中心未依法订立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其四,李X在职期间带薪年休假的实际享受情况,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折算基数与天数。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马艳律师围绕上述焦点,协助李X梳理了入职以来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社保缴纳记录及日常工作沟通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某中心在用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裁判结果】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中心于2026年8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李X仲裁请求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李X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再无劳动关系方面的争议。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某中心逾期不履行支付义务,李X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