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中标被告某局发包的某项目屋瓦面施工及消防工程。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暂定总价100.3万余元,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期60天,质保期1年。原告依约组织施工,案涉工程于2023年8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因项目变更等原因,原告主张实际工程价款为102.4万余元。在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2.7万余元及违约金3.9万余元。被告辩称,双方未完成竣工结算,原告单方主张金额无依据,且原告未足额提供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并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审理中,法院委托某咨询公司进行鉴定,确定性鉴定造价为85.6万余元。后因双方确认部分金属百叶窗非原告施工,扣减3000余元后,最终鉴定造价为85.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案涉工程的实际造价及欠付工程款金额如何认定;二、被告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计算标准。被告主张,案涉工程属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确定需建立在完整结算资料及第三方造价审核基础上,且合同约定先票后款,原告未提供足额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则主张,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以超概算为由拒绝结算和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施工任务并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应依约支付工程价款。经司法鉴定,案涉工程造价为85.3万余元,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因质保期已届满,扣除被告已支付的79.6万余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7万余元。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验收后办理结算并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结合实际情况,法院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同期LPR计算。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7万余元、违约金3900余元,合计6.1万余元;2026年1月22日后的违约金继续以5.7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