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王XX于2020年10月入职某幼儿园担任教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XX违反幼儿园规章制度时,某幼儿园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某幼儿园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制定了《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及《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细则》等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属于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全体教职工公示。2026年开学初,王XX参加了师德师风培训并签署相关承诺书。2026年4月27日幼儿午休期间,王XX在处理幼儿章X戊不按要求睡觉时,用手推搡幼儿颈部,致其鼻部流血并诊断为鼻部挫伤。事后,某幼儿园调阅监控视频发现,在此前一个月内,王XX对班级多名幼儿实施了室内罚站、教室外罚站、呵斥、拉扯、拍打等行为。某幼儿园为受影响的幼儿支付了心理咨询费一千九百余元。2026年5月9日,某幼儿园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及内部规章制度,向王XX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某幼儿园扣罚了王XX2026年4月全额绩效工资及心理咨询费,并代扣代缴社保后,实发其4月、5月工资两千六百余元。王XX对此不服,申请仲裁,要求某幼儿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万余元及2026年4月工资三千余元、5月工资七百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XX对幼儿实施的系列管理行为是否构成法律及规章制度所禁止的“体罚或变相体罚”;某幼儿园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某幼儿园扣罚绩效工资及心理咨询费、核算发放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XX管理的对象为大班幼儿,其精力旺盛、自控力较弱属正常生理心理特征,幼儿教师应秉持耐心与专业智慧进行引导。然而,监控视频显示,王XX对幼儿章X戊颈部实施拍打致其鼻部挫伤,造成身体疼痛与心理急性压力,构成明显的体罚;其一个月内多次对多名幼儿实施罚站、呵斥、剥夺睡眠等行为,使幼儿身心痛苦,构成变相体罚。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教育惩戒边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的禁止性规定及某幼儿园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某幼儿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在征求工会意见后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此外,某幼儿园依据民主程序制定的绩效工资方案扣罚王XX当月全额绩效工资,以及扣除因其过错导致的心理咨询费一千九百余元,均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某幼儿园已足额支付王XX剩余工资,不存在拖欠情形。最终,仲裁委裁决:驳回申请人王XX的全部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