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屈X、郑X因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李XX遂向某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李XX在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律师、韩X律师的协助下,依法向某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某法院经审查,于2021年依法作出(2021)某法民初字第28484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屈X、郑X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等价财产。此后,该案经过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屈X、郑X已按照判决内容全面履行完毕相关义务。鉴于保全目的已经实现,李XX于2022年12月26日向某法院正式申请解除对屈X、郑X名下财产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争议焦点】
本案系解除财产保全审查程序,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屈X、郑X是否确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人李XX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解除保全审查中,孙青律师重点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展开论证。律师指出,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判决的执行,现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义务,保全的基础和必要性已不复存在。若继续维持保全措施,不仅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还可能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和财产权益造成不当限制。因此,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于法有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XX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屈X、郑X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事实清楚,理由正当,并无不当,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某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屈X、郑X银行存款130万元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