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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孙青律师代理崔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部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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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孙青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庭审应对与证据组织能力。首先,针对诉讼主体资格争议,孙律师准确界定合同相对性原则,有效厘清法律关系。其次,在房屋占用费标准的博弈中,孙律师通过梳理被告已实际支付租金的流水证据,成功将原告主张的每月2.5万元高额占用费大幅核减至每月1.49万余元及1.65万元,极大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最后,孙律师积极主张押金返还的合法权益,纠正了原告企图没收押金的无理主张,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的财产权益,体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高X与被告崔X于2016年8月签订《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约定崔X承租高X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商铺用于商用,租期两年,月租金为1.36万元至1.49万余元不等。合同补充约定了期满优先承租权等条款。2018年8月租期届满前,双方未能就续租租金达成一致。高X多次催告崔X搬离并支付拖欠的物业租赁费及水电煤等费用,但崔X未予搬离。高X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崔X按原样返还房屋、支付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按每月2.5万元计算),并结清相关杂费。

被告崔X在孙青律师的代理下辩称,系争房屋产权人系高X及其父亲高X甲,请求追加高X甲为第三人。崔X主张其曾支付房屋转让费及装修费等共计47万余元,要求继续承租。同时,崔X指出其已按每月1.65万元支付房租至2019年7月27日,实际多支付了七千七百余元,要求在下笔房租中扣除,且水电煤等费用已全额支付。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被告主张房屋系高X与高X甲共有,要求追加高X甲为第三人,高X是否具备单独起诉的资格;第二,合同解除与房屋返还问题。被告主张享有优先承租权且投入了巨额装修费用,在续租不成的情况下是否应当立即腾空并返还房屋;第三,房屋占用费标准及押金处理问题。原告主张按每月2.5万元计算占用费,被告则主张按已实际支付的每月1.65万元计算,且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拒绝退还1.36万元租赁押金,该主张是否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高X作为《租赁合同》的签订方,基于合同相对性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故未准许追加高X甲为第三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租期届满后被告在续租不成的情况下理应及时搬离。关于房屋占用费,原告主张每月2.5万元缺乏证据,法院结合原告前期通知标准及被告实际支付情况,酌定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按每月1.49万余元计算,嗣后按每月1.65万元计算。关于押金,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拒绝返还缺乏合同依据,法院认定原告应在被告搬离并结清费用后予以返还。对于原告要求结清水电煤等费用但金额不明确的诉求,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崔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腾空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并返还原告高X;被告按每月1.49万余元标准支付前期房屋占用费8.97万余元(已付清),并按每月1.65万元标准支付后期占用费(已支付的8.25万元直接抵扣,不足部分补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余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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