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季某与邱XX系夫妻关系,原告邱XX系二人独生子,原告邱某乙系被XX房屋的同住人。邱XX于2019年去世。1992年,被告某村委会因村办企业需要,与邱XX签订《宅基移地老房转让协议书》,约定邱XX的老宅基地房屋作价给被告,由被告安排邱XX移地建造新房并协助办理建房手续。协议签订后,邱XX依约履行,三原告一直以为被告已办理好宅基地相关手续。直至2020年,某区某片区某地块集体土地XX,三原告才得知被告并未办理宅基地相关证件。根据相关补偿操作口径,被告的违约导致三原告损失XX利益71.5万元。三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XX利益损失71.5万元,并提交了协议书、付款凭证、审查表、规划图、补偿口径、评估报告及确认单等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村委会是否违反了《宅基移地老房转让协议书》中的约定,未协助办理宅基地相关证件,从而导致了三原告在集体土地XX中遭受了实际的XX利益损失;以及被告应当赔偿的具体金额是否合理。被告某村委会在庭审中对三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承认,并自愿于2021年8月底之前一次性补偿三原告71.5万元,同时承担诉讼费用。三原告对被告提出的付款期限表示接受。因此,双方对案件事实及赔偿金额均无实质性争议,焦点转化为法院对被告自认及双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村委会于2021年8月底之前补偿原告季某、邱XX、邱某乙7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减半收取计5千余元,由被告某村委会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