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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孙青律师代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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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青律师 在线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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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孙青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力与精准的诉讼策略。面对年代久远的公房买卖纠纷,孙律师准确界定案件核心为“同住人擅自购房侵犯承租人权益”,并据此制定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策略。在证据组织上,孙律师巧妙调取并梳理了动迁安置记录、户籍摘录及不动产登记簿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原告作为承租人及受配人员的合法权利。庭审中,孙律师逻辑严密,有效应对被告缺席审理的程序状况,最终促使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成功维护了老年当事人的合法居住权益,体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黄XX与被告谭XX系祖孙关系。1994年10月,因房屋动迁,黄XX与谭XX共同作为受配人员,获得了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某室房屋的承租权。该房屋性质为公有住房,黄XX为承租人,谭XX为同住人。2000年7月19日,谭XX在未经黄XX同意且未通知黄XX的情况下,私自与某房地产公司(后更名为某置业公司)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某物业公司作为代理人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约定谭XX购买该系争房屋,售价为六千余元。同年12月,谭XX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黄XX认为三被告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委托孙青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出售合同无效,并要求将房屋恢复登记至某置业公司名下,恢复至由黄XX和谭XX承租的状态。被告谭XX对原告诉请表示同意,承认购房时未告知黄XX且未经其签字。某置业公司与某物业公司未作答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谭XX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是否有效,以及系争房屋的产权和承租状态应如何恢复。根据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有权购买公有住房的人员为公房的承租人及成年同住人。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谭XX作为同住人,在承租人黄XX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形下,单方面与出卖方签订公房出售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该行为是否侵犯了承租人黄XX的合法权益,是判定合同效力的关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XX在签署《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时,未履行通知黄XX的义务,也未经过黄XX的同意,侵犯了黄XX的合法权益,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系争房屋应当恢复为原公房租赁状态。关于购房款返还问题,因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未到庭,且该房款与黄XX无直接关系,谭XX可另行主张。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谭XX与某置业公司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二、被告谭XX协助将系争房屋恢复登记至某置业公司名下;三、被告谭XX与某物业公司、某置业公司共同将系争房屋恢复至由原告黄XX和被告谭XX承租状态。案件受理费二十余元由被告谭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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