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黄XX与被告谭XX系祖孙关系。1994年10月,因房屋动迁,黄XX与谭XX共同作为受配人员,获得了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某室房屋的承租权。该房屋性质为公有住房,黄XX为承租人,谭XX为同住人。2000年7月19日,谭XX在未经黄XX同意且未通知黄XX的情况下,私自与某房地产公司(后更名为某置业公司)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某物业公司作为代理人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约定谭XX购买该系争房屋,售价为六千余元。同年12月,谭XX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黄XX认为三被告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委托孙青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出售合同无效,并要求将房屋恢复登记至某置业公司名下,恢复至由黄XX和谭XX承租的状态。被告谭XX对原告诉请表示同意,承认购房时未告知黄XX且未经其签字。某置业公司与某物业公司未作答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谭XX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是否有效,以及系争房屋的产权和承租状态应如何恢复。根据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有权购买公有住房的人员为公房的承租人及成年同住人。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谭XX作为同住人,在承租人黄XX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形下,单方面与出卖方签订公房出售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该行为是否侵犯了承租人黄XX的合法权益,是判定合同效力的关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XX在签署《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时,未履行通知黄XX的义务,也未经过黄XX的同意,侵犯了黄XX的合法权益,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系争房屋应当恢复为原公房租赁状态。关于购房款返还问题,因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未到庭,且该房款与黄XX无直接关系,谭XX可另行主张。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谭XX与某置业公司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二、被告谭XX协助将系争房屋恢复登记至某置业公司名下;三、被告谭XX与某物业公司、某置业公司共同将系争房屋恢复至由原告黄XX和被告谭XX承租状态。案件受理费二十余元由被告谭XX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