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丁XX于2003年入职某公司,2013年6月被外派至某酒店担任会计,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新XX”。2023年8月,某酒店因集团组织架构优化撤销独立运营职能,决定重新定编定岗。某酒店多次与丁XX协商调岗,曾提供在乌鲁木齐市内的财务工作方案,但丁XX未同意。随后,某酒店向丁XX送达调岗及到岗通知书,要求其前往和静县的某公司报到。丁XX未前往新址,仍在原址打卡。某酒店以丁XX连续旷工及违反《员工手册》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丁XX离职前月工资为7千余元。丁X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8万余元及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驳回后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调岗合法合理,驳回其全部诉求。丁XX不服,委托张进军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某酒店应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某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张进军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核心代理意见:第一,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新XX”范围过大,实际履行地为乌鲁木齐,跨地域调岗缺乏合理性;第二,丁XX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某酒店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第三,丁XX拒绝不合理调岗不存在旷工主观恶意;第四,某酒店依据的《员工手册》系母公司制定,未经民主程序,对子公司员工无约束力;第五,某酒店单方解除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程序违法。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酒店撤销会计岗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某酒店虽曾协商调岗,但后续要求丁XX前往作为独立法人的某公司入职,实质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未果后,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该情形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关于赔偿金数额,按丁XX工作年限10年及月工资7千余元计算,经济补偿金应为7万余元。某公司与某酒店系不同独立企业法人,丁XX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酒店向丁X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万余元,驳回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