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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张进军律师代理丁X劳动争议案再审改判胜诉,撤销一、二审判决某酒店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万余元,改判某酒店公司向丁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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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军律师在再审阶段发挥了核心作用。一是精准组织新证据,通过补充银行流水、社保缴费对账单及工作证明,成功推翻二审关于合同解除时间及工作年限的错误认定;二是法律适用精准,准确援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严密论证“非因本人原因调动”的法定情形,促使再审法院将丁某工作年限由10年合并计算为20年;三是诉讼策略得当,在违法解除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最终实现再审改判,使当事人获赔金额翻倍,切实捍卫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丁X自2003年入职某钢铁公司,2013年被外派至其全资子公司某酒店公司担任会计,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某酒店公司以集团组织架构优化、独立运营职能撤销为由,要求丁X前往某市某县的某钢铁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丁X因家庭原因拒绝该调岗方案,某酒店公司遂以丁X连续旷工违反《员工手册》为由,于2023年9月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丁X提起仲裁及一、二审诉讼。二审法院认为某酒店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合同,判决某酒店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万余元(按10年工作年限计算)。丁X不服,委托张进军律师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争议焦点主要包括:第一,某酒店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第二,丁X在某钢铁公司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当合并计算至某酒店公司,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如何认定;第三,某钢铁公司作为母公司,是否应当对某酒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酒店公司因内部结构调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虽不属于违法解除,但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关于工作年限,再审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意见,认定丁X系非因本人原因被组织委派至新用人单位,且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其在某钢铁公司与某酒店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20年。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某酒店公司向丁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1万余元,驳回丁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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