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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云律师代理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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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云律师 在线
上海政策(郑州)律...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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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瑞云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医疗纠纷处理专业能力。面对被告医院申请重新鉴定的压力,刘律师精准切入病历细节,通过深度剖析术后引流量异常、中心静脉压骤降等关键医学指标,将复杂的医疗过错转化为清晰的法律事实。在庭审中,刘律师逻辑严密地论证了原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成功阻击了被告重新鉴定的企图,稳固了胜诉基础。其专业的证据组织与庭审辩论能力,最大程度地为患者家属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体现了深厚的医学与法学交叉素养。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患者闫X戊因间断活动后胸闷十年,就诊于某医院,被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并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术后,患者出现氧饱和度下降、肝功能损伤等症状,转入ICU后相继出现循环衰竭、缺血缺氧性脑病等,最终出院拔除呼吸机后死亡。患者配偶闫X甲及子女闫X乙、闫X丙、闫X丁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遂委托刘瑞云律师等诉至法院,初始请求赔偿1万元,后根据鉴定结果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3.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其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诉前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存在临床观察不到位、抢救措施欠及时等过错,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某医院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鉴定缺乏科学客观性,并申请重新鉴定。在庭审中,刘瑞云律师围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科学性展开辩论,详细梳理了患者术后心包纵膈引流量异常、中心静脉压变化等关键病历数据,有力论证了医方未能及时发现心包填塞、第二次气管插管时机迟滞等事实,成功说服法院采信原鉴定意见,驳回了被告重新鉴定的申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亦出庭接受质询,故对某医院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依法采纳该司法鉴定意见。法院认定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酌定某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共计61.4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某医院赔偿闫X甲等四人各项损失30.7万余元,并另行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33.7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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