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杨XX带领班组在某公司十二分公司承包的某小区等工程进行施工。2012年,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了图书馆工程砌筑、抹灰等施工内容。随后杨XX又施工了文体中心及某小区住宅楼工程。工程完工后,杨XX通过项目负责人安X获取了《劳务费剩余应付款》明细,显示剩余应付款22.9万余元。某公司曾支付部分年度劳务工资,但未结清尾款。杨XX自2018年起不断催要未果,遂起诉某公司及安X,要求支付工程款22.9万余元及利息9.9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2.9万余元及利息4.3万余元。某公司不服上诉,主张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其非合同相对人且超诉讼时效。二审中,张进军律师代理杨XX答辩,指出劳务费属工程款范畴,十二分公司系某公司内设机构,安X系职务代理,且未超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案涉合同相对方是谁,某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三、杨XX主张的工程款22.9万余元及利息4.3万余元能否成立;四、杨XX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某公司十二分公司系某公司内部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应由某公司承担;安X作为实际项目负责人确认的欠款明细有效,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工程款已付清;杨XX持续催要且于2019年才确定未结数额,未超诉讼时效。对于某公司二审提交的另案判决书,张进军律师精准质证指出该案系劳动合同关系,与本案事实不同,法院最终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需支付工程款27.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