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赵X借用被告某公司资质,分包了案外人某建设公司承包的变电站安装调试工程,原告张X为该工程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赵X向张X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劳务工资64万元,并加盖有某公司公章。后赵X又出具两份《欠条》照片打印件,确认欠付张X等人2018年工资共计26.1万余元,承诺于2019年5月底前支付。此外,某公司曾向张X转账86万元,张X述称该款项系赵X通过其账户向二十余名劳动者代发工资。因多次索要未果,张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X、某公司支付劳务费26.1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公告费等。某公司辩称,与张X无法律关系,不存在挂靠关系,且已向赵X支付完所有劳务费。赵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告张X主张的劳务费26.1万余元能否成立;二是被告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直接付款责任。针对焦点一,法院认为,赵X最初出具的《欠条》确认欠付64万元,某公司虽抗辩已转账86万元结清,但向单一劳动者超付大额劳务费有违常理,张X主张该款项系代发二十余人劳务费的可能性较高。结合后续出具的两份欠条照片打印件内容的一致性,法院对打印件予以采信,认定赵X欠付张X劳务费26.1万余元。针对焦点二,法院认为,张X主张赵X挂靠某公司,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者存在挂靠关系。张X自述案涉欠条上的某公司印章系赵X加盖,且未要求赵X出示授权委托书,该印章不能代表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外,确认26.1万余元欠款的两份欠条并未加盖某公司印章。因此,张X要求某公司承担直接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赵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劳务费26.1万余元;二、被告赵X支付原告张X逾期付款利息4.1万余元;三、被告赵X支付以26.1万余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四、被告赵X支付原告张X公告费四百余元;五、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由原告张X负担一百余元,被告赵X负担五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