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王XX系父子关系。2022年12月初,二人经朋友介绍与被告宋XX相识。自2022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期间,二原告为被告承接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医院改造工程提供电路改造劳务。2023年2月21日,双方就改造劳务进行结算,被告确认共欠劳务费2.4万余元,承诺于2023年3月4日前结清,并出具《欠条》。事后,被告仅支付二千元,剩余2.2万余元未按约付清。经多次催要未果,张进军律师接受委托,梳理证据并代理二原告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2.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宋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及被告欠付劳务费的具体金额,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的利息计算标准。张进军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原告提供的《欠条》足以证明双方劳务合同关系的成立及被告欠付劳务费的事实。律师围绕劳务关系的认定、欠款金额的确认以及逾期利息的合法性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质证,强调《欠条》作为结算凭证具有高度的证明力。同时,针对利息诉求,律师详细计算了自逾期之日起的利息,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保障。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出具《欠条》确认了劳务费金额,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2.2万余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欠付劳务费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宋XX向二原告支付劳务费2.2万余元;二、被告向二原告支付利息一千五百余元;三、被告以未付劳务费本金为基数,按LPR标准支付自2025年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九十余元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