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杨X将自建房维修工程交由马X施工,双方约定按日结算劳务费。施工期间,挖机在挖管沟时意外挖断水管,马X找来其房东胡X帮忙维修。胡X在管沟内带水维修时遭遇塌方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胡X遂起诉杨X、马X,要求赔偿医疗费3万余元、残疾赔偿金13.7万余元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认定杨X与胡X、马X存在雇佣关系,且杨X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判决杨X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胡X各项损失共计18.7万余元。杨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张进军律师提起上诉,主张双方系承揽关系,且维修水管超出原劳务范围,请求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杨X与胡X、马X之间究竟属于雇佣关系、承揽关系还是帮工关系,杨X作为房主是否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第二,胡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雨天施工存在安全隐患且自身无资质的情况下盲目作业,是否应当自担部分责任;第三,一审法院在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的计算标准上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各项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进军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认定,维修水管超出了原房屋维修的劳务范围,胡X与杨X之间形成临时帮工关系。胡X作为帮工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二审依法改判杨X承担70%的赔偿责任,胡X自担30%责任。同时,法院纠正了一审过高的误工费和护理费计算标准,参照相关行业工资标准重新核定。最终判决杨X赔偿胡X医疗费1.2万余元、残疾赔偿金9万余元、精神抚慰金4000余元等各项损失,马X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