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9月20日,张X与某公司签订《融资贷款信息服务合同》,约定某公司为张X提供融资贷款信息咨询服务,意向贷款金额60万元,某公司收取实际贷款金额12%的服务费,并备注垫资7万元于银行放款日还清。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员工分三次向张X转账共计14.2万元,用于张X办理贷款期间的资金周转。张X出具三份借条确认借款金额,并承诺于银行放款日一次性还清。2025年1月1日,某公司通知张X办理银行贷款并提交手续,张X拒绝办理并明确表示不再办理银行贷款,亦拒不归还垫资款。某公司遂委托张进军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归还借款14.2万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1.1万元、保全费1300余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融资贷款信息服务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及解除时间;二、张X应否偿还借款14.2万元及相应利息;三、张X应否承担律师费、保全费及保函费。张X对解除合同及偿还本金无异议,但对利息计算标准及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等不予认可,辩称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拒绝办理银行贷款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25年4月2日解除。张X认可收到14.2万元借款,应予偿还。因张X违约,某公司主张自2025年1月1日起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某公司主张的1.1万元律师费及1300余元保全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保函费因无明确约定且非必然发生,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案涉合同;张X偿还某公司借款14.2万元;张X支付利息900余元及后续按LPR计算的利息;张X支付律师费1.1万元、保全费1300余元;驳回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