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5年9月22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就公交智能调度信息化业务项目签订框架合同,约定以“以租代建”模式提供终端设备及服务,总金额96万元。合同约定设备产权在期满后归被告所有,被告需按月支付租赁费。同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一期10台车监控项目订单,金额9.6万元,租赁期至2017年5月24日。原告依约履行,被告验收合格。2016年12月16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合同款5.2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遂委托张进军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5.2万元及逾期利息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框架合同及订单是否合法有效,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合同款5.2万元;二是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是否合理。原告提交了框架合同、订单、验收报告及两份应收账款确认函,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了债权金额及被告的违约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供货及安装义务并经被告验收,被告理应支付剩余款项。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关于利息起算时间,因租赁期于2017年5月24日届满,利息应自2017年5月25日起算。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某公司合同款5.2万元;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某公司利息八千余元;以上共计6万余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六百余元,由原告负担二十余元,被告负担六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