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茅XX与田XX于2009年5月通过网络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以26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别克牌黑色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某AXXXXX,并于2010年3月登记在茅XX名下。后因感情不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判决双方离婚,但当时未对该车辆进行分割。
2020年9月,茅XX委托张进军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涉案车辆及车牌归其所有,并由其向田XX支付车辆折价款八千元。张进军律师指导茅XX提交了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完税证明、离婚判决书以及某公司出具的二手车评估报价单等证据。经评估,该车综合成新率很差,价值四千元。田XX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车辆及车牌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应如何依法进行公平分割。
张进军律师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涉案车辆购买于婚姻存续期间,虽登记在茅XX名下,但仍属夫妻共同财产。针对车辆及车牌的实际价值,张律师结合评估报价单及车牌无法单独评估的客观情况,在庭审中明确同意按照1.6万余元对车辆及车牌进行整体分割,展现了合理的诉求预期。田XX未到庭答辩亦未质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分割于法有据。法院综合考虑车辆登记在茅XX名下及评估价值等因素,确认某AXXXXX号别克小型轿车及车牌归茅XX所有,由茅XX向田XX给付50%的车辆折价款八千元。
本案诉讼标的八千元,案件受理费应收取五十元,(原告茅XX已预交七十五元)由被告田XX负担,退回原告茅XX二十五元。上述给付款项,田XX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逾期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