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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张进军律师代理茅XX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胜诉,双方均系二婚,离婚时未对车辆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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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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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进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离婚后财产遗漏分割的局面,张律师全面梳理并提交了车辆权属、购车凭证及离婚判决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车辆及车牌价值认定难题,张律师巧妙引入专业评估报告,并在庭审中灵活调整分割方案,以理服人。在被告缺席的不利局面下,张律师凭借扎实的庭审表现,成功帮助当事人取得车辆所有权并合理确定折价款,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茅XX与田XX于2009年5月通过网络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以26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别克牌黑色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某AXXXXX,并于2010年3月登记在茅XX名下。后因感情不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判决双方离婚,但当时未对该车辆进行分割。

 

2020年9月,茅XX委托张进军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涉案车辆及车牌归其所有,并由其向田XX支付车辆折价款八千元。张进军律师指导茅XX提交了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完税证明、离婚判决书以及某公司出具的二手车评估报价单等证据。经评估,该车综合成新率很差,价值四千元。田XX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车辆及车牌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应如何依法进行公平分割。

 

张进军律师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涉案车辆购买于婚姻存续期间,虽登记在茅XX名下,但仍属夫妻共同财产。针对车辆及车牌的实际价值,张律师结合评估报价单及车牌无法单独评估的客观情况,在庭审中明确同意按照1.6万余元对车辆及车牌进行整体分割,展现了合理的诉求预期。田XX未到庭答辩亦未质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分割于法有据。法院综合考虑车辆登记在茅XX名下及评估价值等因素,确认某AXXXXX号别克小型轿车及车牌归茅XX所有,由茅XX向田XX给付50%的车辆折价款八千元。

 

本案诉讼标的八千元,案件受理费应收取五十元,(原告茅XX已预交七十五元)由被告田XX负担,退回原告茅XX二十五元。上述给付款项,田XX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逾期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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