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胡X向被告陈X提供劳务,双方经结算,陈X于2019年7月24日向胡X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劳务费3万元。此外,胡X还向陈X出借五千元。因陈X迟迟未还款,胡X遂委托张进军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X支付劳务费3.5万元(含借款五千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400余元。张进军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指导胡X收集并提交了《欠条》等关键证据。庭审中,陈X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陈X欠付的款项性质及具体金额如何认定;二是胡X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焦点一,张进军律师指出,虽然胡X主张的3.5万元中包含了五千元借款,但核心证据《欠条》明确记载的3万元系劳务费。对于劳务费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借款部分,因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律师建议并明确在本案中仅主张劳务费及相应利息,借款部分可另行起诉,以确保本案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精准支持。
针对焦点二,关于利息的计算,张进军律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主张以3万元为基数,自欠条出具次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该主张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陈X欠付胡X劳务费3万元的事实有《欠条》为证,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胡X主张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对于胡X主张的借款部分,因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法院指出其应另行起诉。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陈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X劳务费3万元;二、被告陈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X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4.35%计算);三、驳回原告胡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余元,由被告负担320余元,原告负担50余元。张进军律师代理原告取得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