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韩X甲之间的民事纠纷,业经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XXXX)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韩X甲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张进军律师代为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某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XXXX)某法执字第XX号。法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韩X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然而,被执行人韩X甲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仍拒不履行相关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为此,代理律师张进军积极跟进案件进展,配合法院执行局开展财产查控工作,推动执行程序依法向前推进。
【争议焦点】
本案系执行案件,其核心焦点并非实体权利义务的确认,而在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时,法院应如何依法适用强制执行措施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
具体而言,焦点在于:在被执行人韩X甲经法院依法传唤并责令履行义务后仍不予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采取何种具体的强制执行手段。代理律师张进军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有权采取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这一焦点的明确,为法院后续作出执行裁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X甲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6万余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X甲应负担的执行费三百余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X甲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韩X甲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裁定作出后,张进军律师及时将裁定结果反馈给陈XX,并继续协助法院推进后续的款项划拨与财产处置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