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11月3日,原告XX商贸公司与被告XX贸易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XX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购煤款29.5万元,并向案外人卢XX支付运费10.8万元,合计支付40.3万元。然而,被告仅向原告提供价值14.5万余元的煤炭。2018年1月27日,被告XX贸易公司委托代理人魏XX向原告出具证明及欠条,确认原告合计支付40.3万元,被告合计发货价值14.5万余元,剩余价值25.7万余元的煤炭未发货,并确认尚欠原告25.7万余元。2018年10月21日,魏XX再次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若XX贸易公司未在2018年12月15日前付清该款项,将由其个人归还。因被告迟迟未履行退款义务,原告遂委托张进军律师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原告依法撤回解除合同的诉求。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其一,被告XX贸易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剩余购煤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二,被告魏XX是否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焦点一,张进军律师指出,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足额发货且经对账确认欠款,理应返还剩余货款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针对焦点二,张律师重点论证了魏XX出具的《还款承诺书》的法律性质,主张该承诺未明确保证方式,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魏XX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煤炭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魏XX作为XX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出具的证明及欠条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应返还购煤款25.7万余元。因被告未按期发货及退款,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1.5万余元合理,予以支持。魏XX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XX贸易公司、魏XX返还原告XX商贸公司购煤款25.7万余元;二、两被告支付原告购煤款利息1.5万余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2600余元由两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