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再审申请人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XX及一审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豫某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张进军律师接受某公司委托,担任其再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某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提出:首先,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王XX原审提交的70余万元借条缺乏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等交付凭证,且其提交的垫付明细对应的发票抬头并非某公司;其次,关于涉案80万元借款,根据《还款协议》记载,某公司仅作为见证人,实际借款人为案外人余XX,出借人为孟XX,某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最后,原审采信的相关证据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程序违法。被申请人王XX则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两笔借款的事实认定及责任主体划分上。
其一,关于70余万元借款的交付与转化事实。王XX主张该款项系由其垫付某公司发展期间的各项费用共计100余万元转化而来。然而,其提交的部分发票报销单位并非某公司。因此,焦点在于原审法院是否应结合发票记载的报销单位,进一步审查其他报销单位与某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从而准确认定王XX是否实际履行了该70余万元借款的支付义务。
其二,关于80万元借款的主体认定与代偿事实。王XX主张案外人某公司已代某公司偿还了孟XX的80万元借款,并转为王XX的个人债权。但《还款协议》明确显示该笔借款人为余XX所在的某公司。尽管某公司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但焦点在于原审法院需进一步查明两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案外人是否真实履行了80万元的支付义务,以及代偿行为是否真实存在。
【裁判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以加盖某公司印章的借条主张债权,但针对70余万元借款,原审法院未进一步审查发票报销单位与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支付义务的履行情况;针对80万元借款,原审法院未进一步审查案外人支付义务的履行情况、代偿事实的真实性以及两公司间的关联关系。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终,法院依法裁定: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某公司成功争取到案件再审,有效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