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再审申请人某生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X、一审被告朱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某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某法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XXXX)某法民申字第XX号民事裁定,指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王X在原审中主张某生态公司向其借款,提交了加盖某生态公司印章的借条、证明及还款协议等凭证,涉及两笔款项:一笔为70余万元,王X称系其垫付某生态公司发展期间的各项费用共计100余万元转化而来;另一笔为80万元,王X称案外人某机电公司已代某生态公司偿还了案外人孟X,后该笔款项转为王X的个人债权。某生态公司及朱X在再审中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70余万元借条无转账凭证且发票报销单位非某生态公司;80万元借款中某生态公司仅为见证人,实际借款人为案外人余X,某生态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张进军律师作为某生态公司及朱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再审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生态公司是否应承担涉案两笔争议的还款责任,即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针对70余万元款项,焦点在于王X垫付的费用是否真实发生且与某生态公司存在关联,部分发票报销单位非某生态公司的情况下,能否认定王X履行了支付义务。针对80万元款项,焦点在于某机电公司是否真实代某生态公司偿还了孟X的借款,以及某生态公司在还款协议上加盖公章的行为,能否直接认定该笔实际借款人为余X的款项转化为某生态公司的借款。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关于70余万元借款,王X提交的部分发票报销单位并非某生态公司,原审法院应结合发票记载进一步审查其他报销单位与某生态公司的关联性,以确定王X是否履行了支付义务;关于80万元借款,原审法院应进一步审查某机电公司是否向孟X履行了支付义务及代偿是否真实存在,且还款协议显示借款人为某生态园公司的余X,需审查某生态园公司与某生态公司的关联及该笔款项能否认定为某生态公司借款。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本案发回某市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