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南阳XX与被告黄XX、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5月4日,黄XX与某银行南阳XX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23万元,期限20年,等额本息还款。某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黄XX以其位于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南阳XX依约发放了贷款。然而,黄XX在借期内未按时足额偿还本息。截至2022年8月29日,黄XX拖欠贷款本金16.4万余元、利息六百余元及罚息十余元,合计16.4万余元。某银行南阳XX遂委托张文昌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借贷关系,判令黄XX偿还剩余本息,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黄XX是否应承担提前还款及支付利息、罚息的责任;二是某银行南阳XX对案涉抵押房产是否享有现实的优先受偿权。
关于焦点一,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原告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剩余本金16.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法院认为,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保障预告登记请求权的将来实现。某银行南阳XX在未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前,享有的是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可排他性对抗他人处分,但并非享有现实抵押权。因无证据证实案涉房屋已办理初始登记,故原告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诉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黄X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某银行南阳XX借款本金16.4万余元、利息六百余元、罚息十余元(合计16.4万余元,截至2022年8月29日),并自2022年8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黄XX追偿;三、驳回原告某银行南阳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余元,由两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