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银行南阳XX与黄X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黄X向某银行南阳XX借款49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2043年3月1日,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5%,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黄X以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某公司作为保证人。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南阳XX依约发放了贷款。然而,黄X自2021年7月起未按期足额清偿本息,构成违约。截至2022年3月22日,黄X拖欠贷款本金46.8万余元、利息1.9万余元、罚息七百余元,合计48.9万余元。某银行南阳XX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借款合同,判令黄X偿还本息,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黄X是否构成违约及应承担的还款责任;二是某银行南阳XX对抵押房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是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针对某公司的保证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其保证期间为“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记已办妥且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等交由贷款人收执之日止”。因某银行南阳XX已提交抵押权登记证书,表明抵押登记已办妥,某公司的保证期间已经经过,故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X未按约还款,某银行南阳XX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解除合同。法院判决:一、解除某银行南阳XX与黄X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二、黄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某银行南阳XX借款本金46.8万余元及截至2022年3月22日的利息1.9万余元、罚息七百余元(合计48.9万余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三、某银行南阳XX对黄X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某银行南阳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黄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