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岳X与某建设公司某分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某游乐广场综合体项目的水电暖等安装工程。施工期间,某建设公司项目部出具了多份现场签证单、补充协议及结算单价表,确认岳X班组的工程量及价款合计222万余元。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岳X遂起诉某建设公司、某建设公司某分公司及发包方某房产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239万余元及利息。一审、二审法院认为结算单部分签名系伪造,未予采纳,而是委托某造价咨询公司进行鉴定,依据鉴定意见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106万余元及利息25万余元。岳X不服,委托张进军律师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最终指令再审。
【争议焦点】
1. 一审法院委托的造价鉴定程序是否合法,能否作为认定工程款的唯一依据;2. 岳X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欠付工程款、利息数额应如何准确认定;3. 某建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涉案工程的最终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水电工程多属隐蔽工程且存在多次变更,鉴定结论与双方前期确认的结算单数额差异巨大。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对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诉讼中一方申请鉴定不应准许。本案中,岳X提交的结算单虽部分签名系伪造,但加盖了项目部公章,且与多份承诺书、现场签证单相互印证,某建设公司未能举证推翻。再审法院最终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某建设公司支付岳X工程款20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49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