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再审申请人岳X因与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某建设公司新XX公司、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向某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岳X主张,涉案工程价款已由结算单确认,无需进行造价鉴定,且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存在漏项;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不当;二审法院未开庭组织质证,剥夺其诉讼权利。某建设公司及新XX公司辩称,结算单上相关人员签字不真实,一审进行造价鉴定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某房地产公司未提交意见。张进军律师作为岳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代为提出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工程价款的认定依据及造价鉴定意见的效力问题;二、一审及二审法院的审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关于焦点一,岳X认为双方已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应准许造价鉴定,且原鉴定意见存在漏项、机构无资质等问题。被申请人则主张结算单签字不实,鉴定程序合法。关于焦点二,岳X指出本案争议较大,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一审独任审理违法;二审中双方均上诉并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仅以网络询问形式调查,未开庭审理且未对新证据进行质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裁判结果】
某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中各方对工程价款结算依据、鉴定意见及责任主体均存在较大争议,不符合简单民事案件情形,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二审中双方均上诉并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查,二审法院仅由一名审判员以网络询问形式组织调查,未在判决书中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进行表述和认定,属于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最终,法院裁定:指令某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岳X的再审申请获得支持,案件迎来重新审理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