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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张进军律师代理岳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获准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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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进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程序审查能力与精准的法律适用判断。面对二审不利判决,张律师没有局限于实体工程价款的争议,而是敏锐捕捉到一审违法适用简易程序、二审未开庭质证及未认定新证据等严重程序违法问题。通过精准制定“以程序违法推动再审”的诉讼策略,张律师成功说服高院认定原审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最终促成案件发回再审,为客户争取到宝贵的救济机会,体现了深厚的诉讼功底与卓越的庭审策略。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再审申请人岳X因与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某建设公司新XX公司、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向某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岳X主张,涉案工程价款已由结算单确认,无需进行造价鉴定,且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存在漏项;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不当;二审法院未开庭组织质证,剥夺其诉讼权利。某建设公司及新XX公司辩称,结算单上相关人员签字不真实,一审进行造价鉴定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某房地产公司未提交意见。张进军律师作为岳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代为提出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工程价款的认定依据及造价鉴定意见的效力问题;二、一审及二审法院的审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关于焦点一,岳X认为双方已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应准许造价鉴定,且原鉴定意见存在漏项、机构无资质等问题。被申请人则主张结算单签字不实,鉴定程序合法。关于焦点二,岳X指出本案争议较大,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一审独任审理违法;二审中双方均上诉并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仅以网络询问形式调查,未开庭审理且未对新证据进行质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裁判结果】

某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中各方对工程价款结算依据、鉴定意见及责任主体均存在较大争议,不符合简单民事案件情形,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二审中双方均上诉并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查,二审法院仅由一名审判员以网络询问形式组织调查,未在判决书中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进行表述和认定,属于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最终,法院裁定:指令某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岳X的再审申请获得支持,案件迎来重新审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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