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徐X与被告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于2018年6月5日及6月11日分两次向其借款共计37万元,承诺1个月内还清。2018年6月28日,被告归还12万元,剩余25万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5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确实打入37万元,但后续又向原告转账14万元应予折抵;双方实为合作关系而非借贷;且双方未约定利息,不同意支付。张进军律师作为原告徐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了双方资金往来凭证与交易附言,依法提起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即案涉款项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作投资款;二是被告后续转账款项的性质及剩余未还本金的准确认定;三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针对上述焦点,张进军律师指导原告提交了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关键证据,证明原告转账附言明确标注为“借款”,被告转账标注为“还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反驳了被告关于合作关系及14万元折抵的抗辩,明确了借贷关系的成立及实际欠款金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转账附言及还款行为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主张合作款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还款金额,法院查明被告于2018年11月19日转账的2万元亦属还款,原告主张系其他业务款证据不足,故认定剩余未还本金为23万元。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法院依法支持自原告起诉主张之日(2019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X借款23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相应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依法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