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5月5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电子商务平台系统技术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开发电商平台系统并提供实施及技术服务,费用共计40万元。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项目部署交付上线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50%。原告依约于2017年5月15日完成开发并交付上线运行,定名为某特产网。然而,被告自2018年3月起停止营业,未缴纳域名服务费导致平台停运,且至今未支付40万元开发及服务费。原告遂委托张进军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费用并承担诉讼费。被告书面答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公司已停止经营多年,无力偿还,应由各股东在出资范围内解决。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某公司支付40万元开发及服务费用;被告主张由公司股东承担债务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原告张进军律师指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开发及交付义务,平台上线后因被告自身原因停运,被告理应依约付款。针对被告的抗辩,律师强调被告系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合同具有相对性,被告要求突破合同相对性、将债务转嫁给股东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完成开发并交付上线,被告未按期支付费用构成违约。被告作为企业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其要求股东承担债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开发及服务费用40万元;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