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乌鲁木齐市张进军律师代理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胜诉,涉及货款11.8万余元及违约金3.1万余元,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张进军律师 在线
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1584
    服务人数
  • 1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张进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面对原告的起诉,张律师没有局限于合同履行的表面争议,而是精准识别出本案与另案生效判决的冲突。通过调取并提交前案生效裁判文书,张律师成功将庭审焦点引导至“重复起诉”与“既判力”的程序性审查上。这一策略不仅直击原告诉讼请求的根本缺陷,更有效避免了被告陷入实体审理的被动局面,最终以程序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高效、圆满地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民商事诉讼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经销部诉称,其与被告某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签订护栏采购合同。在生产过程中,因合同乙方某金属制品公司生产产量不足和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被告与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签订一份护栏采购补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生产加工部分货物。原告称,其于2018年9月20日将货物加工完成,并要求被告提货。但被告告知需等待通知送货时间,后于同年11月23日告知原告护栏不要送货,理由是今年无施工计划。原告多次催促未果,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8万余元及违约金3.1万余元。被告某公司委托张进军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以及其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张进军律师在答辩及庭审中明确指出,本案并非一起简单的合同违约纠纷,而是涉及既判力的问题。张进军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另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该生效判决查明并认定,被告曾通过QQ邮箱向原告及某金属制品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履行1.5万套护栏的供货义务。但原告及某金属制品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全部供货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前案生效判决已确认被告要求解除涉案《护栏采购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判决解除该合同。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其已按约完成加工并要求被告付款,该主张与前案生效判决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明显相悖。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且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求,根本性质为否定前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结果,依法构成重复起诉。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某经销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余元退还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张进军律师
张进军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进军律师?
5.0分服务:1584人执业:18年
张进军律师
16501200****9601 执业认证
  • 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婚姻家庭 法律顾问 合同事务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民路279号美之家宾馆5层(新民路美食街正对面)
张进军律师,执业16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执业期间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千件。在婚姻继承、房...
  • 139-9941-1856
  • 1399941185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