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11月,卜X与林X甲签订《借款合同》及两份《借款补充合同》,约定卜X向林X甲出借资金用于某公司承包的某变电站工程项目,林X甲承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收益。合同由林X甲签字并加盖某公司项目部印章。合同签订后,卜X根据工程实际用款情况,陆续将资金用于支付材料款、运费及工人工资等,共计交付76.9万余元。因林X甲及某公司未还本付息,卜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0余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林X甲、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息。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实为合伙垫资合同纠纷、借款未实际履行、其非合同相对人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涉案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即属于民间借贷还是合伙垫资;二是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某公司上诉称,双方真实意思为合伙垫资,卜X仅负责资金管理;且借款未实际交付,约定收益实为利润;此外,林X甲仅为现场代表,项目部印章系私刻,某公司非合同相对人。卜X则辩称,双方无合伙合意,借款已按指示实际支付至工程相关账户,某公司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卜X收取固定收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依法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某公司关于合伙垫资的主张不能成立。卜X提交的收据、转账凭证等足以证明其已实际支付76.9万余元借款。关于某公司的责任,林X甲作为某公司委托的工程现场代表,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且款项确已用于某公司承包的工程,故某公司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与林X甲需共同向卜X归还借款本金76.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