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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张进军律师代理卜X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某公司与林X甲需共同向卜X归还借款本金76.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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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进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面对对方提出“合伙垫资”及“非合同相对人”的抗辩,张律师精准界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通过梳理大量转账凭证、收据及微信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并用于涉案工程。同时,巧妙利用林某甲的职务身份及项目部印章的表见代理效力,成功突破合同相对性,促使法院认定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7年11月,卜X与林X甲签订《借款合同》及两份《借款补充合同》,约定卜X向林X甲出借资金用于某公司承包的某变电站工程项目,林X甲承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收益。合同由林X甲签字并加盖某公司项目部印章。合同签订后,卜X根据工程实际用款情况,陆续将资金用于支付材料款、运费及工人工资等,共计交付76.9万余元。因林X甲及某公司未还本付息,卜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0余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林X甲、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息。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实为合伙垫资合同纠纷、借款未实际履行、其非合同相对人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涉案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即属于民间借贷还是合伙垫资;二是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某公司上诉称,双方真实意思为合伙垫资,卜X仅负责资金管理;且借款未实际交付,约定收益实为利润;此外,林X甲仅为现场代表,项目部印章系私刻,某公司非合同相对人。卜X则辩称,双方无合伙合意,借款已按指示实际支付至工程相关账户,某公司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卜X收取固定收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依法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某公司关于合伙垫资的主张不能成立。卜X提交的收据、转账凭证等足以证明其已实际支付76.9万余元借款。关于某公司的责任,林X甲作为某公司委托的工程现场代表,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且款项确已用于某公司承包的工程,故某公司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与林X甲需共同向卜X归还借款本金76.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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