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6月,货车驾驶人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实际支配人为个人,登记所有人为某物流公司)超高装载,行驶至某路段铁路桥涵洞时碰撞限高架,导致限高架掉落并砸中由客车驾驶人驾驶的某运输公司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造成车内乘客(受害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客车方及其他主体不承担责任。
受害人近亲属(共四人,分别为死者的母亲、妻子、女儿、儿子)先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向货车驾驶人、实际支配人、某物流公司及承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主张侵权赔偿。前案生效判决认定各项损失合计1,476,702.26元(含医疗费10,281.40元、死亡赔偿金962,360元、丧葬费63,8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81,122.86元等),并判令交强险承保公司赔偿120,000元(含优先赔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货车实际支配人赔偿1,323,054.26元,货车驾驶人及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支配人已垫付30,0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前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受害人近亲属未获实际足额清偿。
随后,四人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违约之诉)起诉客车承运人某运输公司,以及承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座限额500,000元)的某保险公司分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42,874.86元。
【办案经过】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承运人及保险公司应在侵权案件强制执行不能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令某保险公司在500,000元限额内、某运输公司在826,702.26元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某运输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受害人近亲属已选择向侵权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并获得生效判决,其权益可通过前案执行程序救济,无权再向违约方主张,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四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人不服,向再审法院申请再审。代理律师提出核心意见:(1)前案侵权之诉与本案违约之诉当事人不同、诉讼标的及请求权基础不同(侵权法律关系与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后诉并非否定前诉,不构成重复诉讼;(2)货车方的侵权行为与客车方的违约行为分属不同法律主体,不符合原《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任竞合,而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债权人可择一或分别主张;(3)前案虽胜诉但因执行不能未实际填补损失,违约请求权未消灭,另诉违约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4)赔偿金额应遵循损失填平原则,以前案认定的1,473,054.26元为限,扣除已获交强险赔付及垫付款后为1,323,054.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侵权责任范畴,在违约之诉中不应支持;(5)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法及司法解释,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500,000元限额内直接向家属赔偿。再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上述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再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本案二审判决及一审判决;二、某运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名近亲属支付赔偿款1,323,054.26元(前案后续执行到位的款项在本案中作相应扣减);三、某保险公司分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500,000元限额内,对上述第二项赔偿款与某运输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四、驳回四名近亲属的其他诉讼请求(即违约之诉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获支持)。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各方依法分担。至此,家属在侵权救济落空后,成功通过合同违约之诉获得了承运人及保险公司的直接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