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卜X诉称,被告林X挂靠被告某公司承接位于某市某区某工业园的某变电站建筑工程。因施工前期垫资需要,两被告向原告陆续借款94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并约定了借款收益。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代付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等方式交付了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未还本付息。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4万元及自2017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原告卜X及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二、涉案借款的实际交付金额及利息计算标准;三、被告某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庭审中,被告某公司辩称其从未设立过“变电站项目部”,相关印章系伪造,借款合同及银行流水与其无关,且主张本案涉嫌虚假诉讼。被告林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债权人身份。结合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确认林X系某公司委托的现场代表,涉案借款均用于该工程项目,故某公司系适格被告并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原告主张的4万余元借款系交付给林X个人,某公司不承担该部分责任。经法院严格核算单据及转账记录,确认借款合同项下实际交付借款为76万余元。因约定利息超过法定上限,法院依法调整为年利率24%。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林X、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林X个人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