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上诉人黄X甲、赵XX与被上诉人褚X丙之间因民间借贷事宜产生纠纷。褚X丙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黄X甲、赵XX对该一审判决结果不服,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遂依法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张进军律师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进军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审阅了一审卷宗材料,全面梳理了案件脉络与证据链条,并依法递交上诉状,正式启动了二审程序。被上诉人褚X丙则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陆XX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是否已经查明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合意的成立以及款项的实际交付是认定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的核心要件。张进军律师在二审中明确指出,一审判决在认定借贷事实方面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问题。被上诉人褚X丙主张的借贷关系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撑,一审法院在未查明上述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径行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张进军律师围绕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结合现有证据,向二审法院充分论证了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的重大瑕疵,主张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全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正如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张进军律师所主张,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未予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一、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19)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某县人民法院重审。同时,法院裁定上诉人黄X甲、赵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予以退还。该裁定不仅纠正了一审的程序与事实瑕疵,也为后续案件的重审奠定了坚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