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XX公司与被告某置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原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被告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XX。原告XX公司委托阎楠律师、张某甲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置业公司委托工作人员杨XX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XX公司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5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等事宜进行协商。原告XX公司主张被告某置业公司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项,被告某置业公司对欠款事实及金额予以确认,但提出以工抵房的形式进行支付。双方围绕欠款金额的最终确认、工抵房手续的办理期限以及若未能按期办理工抵房手续时的救济途径等核心问题展开了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力求在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某置业公司结欠原告XX公司的工程款具体金额确认,以及该笔款项的后续支付方式与期限。一方面,双方需对前期施工产生的工程款项进行最终结算与核对,确保欠款金额准确无误;另一方面,针对被告某置业公司提出的工抵房支付方案,双方需明确工抵房手续的办理节点及具体操作流程。此外,为防范被告某置业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工抵房手续的风险,双方还需就违约情形下的救济途径及强制执行条件达成一致,以切实保障原告XX公司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某置业公司结欠原告XX公司225万余元,此款被告某置业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XX公司,具体支付方式(工抵房)由双方另行协商。如2026年4月30日前双方未办理工抵房手续,原告XX公司有权就上述225万余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1.2万余元(已减半)、保全费五千元,合计1.7万余元,由原告XX公司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