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姓某因被告姓某资金周转需要,先后分两笔向被告出借资金,第一笔出借 5万元,第二笔出借 0.6 万余元,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借款发生后,被告仅向原告归还一千余元,剩余借款迟迟不予偿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原告委托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阎楠、张*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时已将被告已经归还的一千余元从诉讼请求本金中予以扣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剩余借款 X 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相关费用。
法院立案受理该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开庭之时,经法院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庭审,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代理律师阎楠、张笑出庭,向法庭提交借条、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完整还原借贷发生、款项交付、被告部分还款以及后续催款的完整事实,证明双方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
案件焦点
1. 在被告缺席庭审、未进行任何抗辩的情况下,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真实成立、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2. 原告扣除被告已还款项后主张的剩余借款本金,是否应当得到法院全部支持。
被告缺席庭审,意味着被告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全部诉讼权利,但不代表原告必然胜诉。出借人仍需要完整举证:借条真实、款项实际交付、借贷事实客观存在,形成完整证据链,法庭才可以采信出借人的主张。若证据存在瑕疵,即便被告不来开庭,原告也有可能面临败诉或者部分败诉风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1. 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 6万元。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2.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两千余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