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先生委托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岳*、阎楠律师处理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某先生多次向原告某先生提出借款请求,先后发生多笔借贷往来。
第一笔借款,被告某先生因家庭开支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 X 万余元借款,双方未就该笔借款约定利息。
第二笔借款,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需求,原告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后取现,以现金形式向被告交付 X 万余元,双方未书面约定该笔借款利息,但约定被告需要承担对应贷款产生的利息。
第三笔借款,原被告双方签署借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 X 万元,约定还款方式为 36 个月等额还本付息,借款期限仅 6 个月,同时约定逾期按照 LPR 四倍计收逾期利息,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开支。该笔款项实际由原告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后,分转账、微信支付多笔合计向被告交付 X 万余元,被告将款项用于经营周转。
后续原被告还曾与苏州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贷款服务合同,计划以原告名义向外借款,实际原告最终拿到的放款金额少于合同约定金额。
借款发生后,被告仅XX归还部分款项,并未按照双方约定足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多次通过微信沟通催要欠款,被告仍拖延不予清偿。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原告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本金,支付对应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律师费八千余元。
案件受理后,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法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代理律师梳理全部借条、借据、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贷款材料等全套证据,向法庭完整还原全部借款交付、催款、部分还款的完整事实。
案件焦点
1. 多笔民间借贷实际出借本金应当如何认定,原告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后转借给他人,案涉借贷合同效力如何评判。
2. 多笔还款应当优先抵扣利息(资金占用费)还是本金,资金占用费适用何种计算标准。
3.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存在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之后转借他人的情形,该行为会直接影响借贷合同效力。若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则双方预先约定的高额逾期利息、违约承担律师费的条款均归于无效,无法直接依照借据约定执行,但借款人依然负有返还本金并支付合理资金占用费的义务。同时被告还款为多笔零散转账,需要区分每一笔还款对应哪一笔债务,厘清先息后本的抵扣顺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全部借款交付、还款事实,认定部分借贷合同因涉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归于无效。
1. 判令被告某先生向原告某先生偿还借款及资金占用费合计19.3 万余元;后续资金占用费,以剩余欠款为基数,按照对应年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全部清偿完毕之日。
2.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六千五百余元,由原告承担一千余元,由被告承担五千五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