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6月,被告黄XX因资金周转需求向原告李XX提出借款。原告分别于2024年6月20日通过微信转账六千元、6月21日通过某银行转账5万元向被告提供借款,合计5.6万元。同日,被告出具《借条》,载明收到李XX5.6万元,期限为一个月。2024年7月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五千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完成交付。至此,原告累计向被告出借6.1万元。借款期间,被告于2024年6月21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归还一千元,剩余6万元至今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阎楠律师等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黄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被告应当返还的借款金额如何认定。原告主张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事实,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被告未到庭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需审查借条的真实性、款项交付的凭证以及已还款项的扣除情况,以确认合法的债权金额。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XX与被告黄XX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黄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X返还借款6万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保全费六百余元、公告费三百余元,合计两千二百余元,由被告黄XX负担。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